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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2月,包头市人民政府成立,设置了卫生局。包头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卫生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包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包头市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 并组织实施。
(二) 研究拟订包头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 实施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我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自治区提出的包头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 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三) 研究制订全市农村牧区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传染病及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制订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诊疗科目、医疗技术应用和大型设备的准入管理。
(六) 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医疗市场、采供血机构、妇幼机构和中蒙医机构。
(七)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市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 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化妆品进行质量管理,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 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且组织实施。
(十) 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方面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 贯彻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 ( 蒙 ) 医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 ( 蒙 ) 医的现代化;指导全市中 ( 蒙 ) 医医疗、科研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二) 承担包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包头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 负责包头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离休人员、文 革伤残人员医疗保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完成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 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 ,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 , 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五) 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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